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编码

120000GAJXK05004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越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越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运行流程

咨询领表-受理审查-需要协商的,进入协商程序—初步审核—许可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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