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公务用枪安全检查

编码

120000GAJJC07005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制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

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6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实施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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