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编码

120000GAJXK28038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第一款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第二款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收费依据:护照200元/证 计价格(2000)293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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