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只,无人认领、领养、因病死亡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GAJQT37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收容犬因病死亡,犬尸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收容——受理--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
责任事项 | 1.依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收容违规犬只。 2.分别集中饲养和认领、领养。 3.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