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

编码

120000WJWJC01010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机构

市卫健委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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