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编码

120000WJWQR01008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2、《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部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3、《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实施机构

市卫健委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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