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核准医疗机构科研用血

编码

120000WJWQT01006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实施机构

市卫健委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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