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单位逾期不缴少缴的行为责令限期缴存

编码

120000GJJQT01003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发现问题线索—政策宣传—立案—执法检查—限期改正—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宣传;

3.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义务等,询问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进行催告;

7.催告后单位仍未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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