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以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违法所贷款额

编码

120000GJJQT01006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及各区管理部)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发现线索—初步事实认定—立案—调查—限期改正—催告—强制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

1.发现问题线索;

2.对是否存在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初步事实认定;

3.违法行为初步属实的,进行立案;

4.立案后,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骗贷职工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职工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进行催告;

7.催告后职工仍未履行限期改正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符合结案条件的,进行结案。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29

电子邮箱:hggl@zfgjj.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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