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编码

120000XFDQZ01015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实施机构

市消防救援总队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监督方式

举报投诉电话:27330119;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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