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未经许可招用外国人的处罚

编码

120000RSJCF01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2、《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给予处罚。

实施机构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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