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编码

120000RSJCF0200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实施机构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邮编:300171)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