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编码

120000RFBCF02006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签章;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23306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带山路3号市人防办机关纪委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