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征收

编码

120000RFBZS03003

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二、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预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计划财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23306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带山路3号市人防办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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