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编码

120000RFBQT03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举报电话:2330630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带山路3号市人防办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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