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UJCF02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市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一)直接从市直管河道、渠道、水库取水的;(二)座落在我市各区县的市直属单位、驻津单位直接取用地下水的;(三)跨区县行政区域取用地表水的;(四)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五)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六)日取用地下水水量超过2000立方米的。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8908890 电子邮箱:shuiwurexi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