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编码

120000YBJCF0100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实施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区县两级权限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结案

责任事项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7680150

电子邮箱:http://sj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邮编:3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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