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子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编码

120000CZJXK01001-03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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