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CZ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及新的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收备案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备案回执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审核备案申请材料; 5.按时办结; 6.法定告知; 7.出具备案回执; 8.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