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注销 |
编码 | 120000CZJ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出具回执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审核申请材料; 5.向社会公告结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