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处理

编码

120000CZJQT01006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

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实施机构

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财政检查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接收报告材料或责令整改—整改期满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撤销执业许可

责任事项

1.接收报告材料或责令整改;

2.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作出撤销执业许可决定;

3.公告撤销执业许可决定。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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