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CZJ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 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财政检查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收报告材料或责令整改—整改期满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撤销执业许可 |
责任事项 | 1.接收报告材料或责令整改; 2.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作出撤销执业许可决定; 3.公告撤销执业许可决定。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