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编码

120000SFJJF06004

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关于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6号)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负责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运行流程

申请或通知辩护—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市司法局审批—给予法律援助/不予法律援助

责任事项

1、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

2、市司法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3082256

电子邮箱:天津市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