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未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处罚

编码

120000LWJCF01009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或需提级管辖的案件 区级权限:辖区内案件或市粮食和物资局指定办理的案件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123586

电子邮箱:slshwzjjgd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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