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编码

120000GXJCF02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进行了修订)

1.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4.第十九条: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1.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第二十三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填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凭批准文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第二十八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书的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

4.第四十九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5.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83606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6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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