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审核(初审上报)

编码

120000GXJXK02007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四项,“取消初审环节,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实施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责任事项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专家评审;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办事指南 暂无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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