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经营和监控化学品变质或者过期失效处理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GXJXK02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进行了修订)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政务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