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GXJQT02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第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初审上报工信部国家禁化武办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予以上报或者不予以上报的决定(不予以上报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政务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