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进口监控化学品进口初审

编码

120000GXJQT02013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第三十条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

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

实施机构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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