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编码

120000JYWQR06012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第十四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第十五条:“考生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实施机构

市教委(继续教育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申请—现场确认—受理—审核—决定—公告

责任事项

1.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确认;

3.市教育考试院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4.市教育考试院确认并公告结果。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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