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编码

120000JYWJC0700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3.《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7月教育部令28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

市教委(安全稳定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通知检查或暗查。

2.发现问题,现场告知;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

3.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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