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编码

120000YPJCF01015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6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机构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第一至第五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权限

运行流程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83555385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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