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编码

120000CGWCF01010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机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总队负责市直管区域的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电子邮箱:csglwzfjdc01@tj.gov.cn;电话:28455096、2845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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