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编码

120000KJJCF11001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7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第四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其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实施机构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调查—决定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7.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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