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KJJJC1100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7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实施机构

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现场检查—反馈检查情况—对违反条例的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标准和检查方案;

2.根据检查方案,通过进入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3.汇总检查情况,得出结论;

4.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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