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编码

120000STJQZ02106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调查取证——做出强制决定——保管扣押物品——依法解除——发现违法情况移送公安——加强检查监督

责任事项

1.调查取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或维持的决定,并加强监管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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