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子项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编码

120000GHJXK01003-02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实施机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务监管处)

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管理权限

运行流程

接件受理-初审-复审-现场勘验-作出许可决定-告知-发证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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