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编码

120000GHJXK01006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实施机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务监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5709812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一楼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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