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港口经营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条件的处罚

编码

120000GHJCF01016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实施机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东疆北疆管理处、南疆管理处、临港管理处、大港管理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责任事项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570981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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