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海事船舶管理许可

子项名称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编码

120000GHJXK04001-05

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2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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