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非法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编码

120000MZJCF0100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022-23414052

电子信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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