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封存、收缴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编码

120000MZJQZ01013

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022-23414052

电子信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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