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编码

120000MZJQT02006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已备案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管。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022-23414052

电子信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