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编码

120000MZJQR03001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第71至第81项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福利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滨海新区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责任事项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3414052

监督电子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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