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

编码

120000MZJQR04002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实施机构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责任事项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解除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为当事人制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解除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3414052

监督电子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办事指南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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