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未按标准对防洪抗旱设施除险加固的处罚

编码

120000SUJCF0100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按期消除危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级负责市管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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