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备案 |
编码 | 120000SUJQT05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3.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 (二)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共享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设[2019]306号)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指导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向"信用中国"等网站推送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供排工程 |
运行流程 | 市场主体登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注册——市场主体填报信用信息——审核发布 |
责任事项 | 1、对市场主体申报工作进行培训 2、审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3、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应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