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

编码

120000SUJQR05004

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

五、推进信用评价工作(一)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一)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应当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可采取限制性措施。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不予认定。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等材料。(二)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要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AA级:80分≤X < 90分,信用良好;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涉及供排工程

运行流程

受理申报—检查审核—作出确认决定——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同意其办理手续。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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