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检查

编码

120000SUJJC0501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管工程项目

运行流程

第一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平台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步:核对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修改。

第三步:进行备案。

第四步:对项目的开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步:接受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备案。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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