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编码 | 120000SUJ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津政令第15号发布,2011年1月11日津政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6月9日津政令第20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9日津政令第29号第3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 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工程项目 涉及排水在建工程 |
运行流程 | 接件——审核资料——监督手续办理——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责任监督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任监督员审核通过后由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填写是否正确,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文件编号、盖章,资料留存; 3.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