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编码

120000SUJQT06001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津政令第15号发布,2011年1月11日津政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6月9日津政令第20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9日津政令第29号第3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 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建管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管工程项目 涉及排水在建工程

运行流程

接件——审核资料——监督手续办理——通知相对人取件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责任监督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任监督员审核通过后由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填写是否正确,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文件编号、盖章,资料留存;

3.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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