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信息表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编码

120000SUJQT07004

类型

其他类别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类别有关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实施机构

天津市水务局(安监处)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

市管工程项目 涉及供排工程

运行流程

接件——审核资料——文件备案——通知相对人取件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责任监督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责任监督员审核通过后由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填写是否正确,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文件编号、盖章,备案资料留存;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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